「數位中介服務法」應以數位發展為目的,建請暫緩立法勿倉促上路

「數位中介服務法」應以數位發展為目的,建請暫緩立法勿倉促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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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 平台經濟協會(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一致認為《數位中介法》應以推動正向循環,促進台灣數位經濟發展 為重,在此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六大訴求,盼政府充分理解社會需求,在兼具產業與國家發展下, 明確釐清立法目的與相關具體認定定義,切勿倉促立法扼殺台灣數位發展機會與創新生態。

文:TiEA、DMA、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聯合聲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中介法》),影響範圍極大,對納管對象與行為定義模糊,倉促上路將使所有數位服務業者無所適從,更恐將面臨限縮網路言論自由,破壞網路使用者與業者間的信任機制,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數位發展恐受限制,使業者喪失國際競爭力。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 平台經濟協會(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一致認為此法應以推動正向循環,促進台灣數位經濟發展為重,在此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六大訴求,盼政府充分理解社會需求,在兼具產業與國家發展下, 明確釐清立法目的與相關具體認定定義,切勿倉促立法扼殺台灣數位發展機會與創新生態。

一、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之差異性

網路業態與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現《中介法》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並試以一法囊括所有在台灣提供數位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相關平台業者,納管對象定義不清,業者實難遵循,亦不符合立法明確性原則。數位產業細膩多元,即便同一業者的不同產品其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納入規範應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再者,此法案參考自歐盟《數位服務法 》(DSA),卻未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之社會文化、經濟體量級、相關法規制定之差異,對納管對象與行為定義不明,令數位服務業者難以明確預見觸法行為,使之無所適從。

二、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

歐盟《數位服務法》的目標是為了建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以保護數位用戶的基本權利。然而, 現行《中介法》草案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資料調取、增訂資訊限制令,若認為平台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主管機關更可不經法院審理,即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示。台灣多次被「無國界記者組織」、「自由之家」等機構評為亞洲最自由的國家之一,排名高於新加坡、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南韓、日本等鄰近亞洲國家,如此成就歸功於台灣持續堅守民主價值,及其對於言論自由 及新聞自由的長久維護。本次草案執行如稍有不慎,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侵害將不易恢復,恐引發 寒蟬效應,並對特定言論形成標籤化、扼殺鼓勵對話的負面效果,相關主管單位不可不慎。

三、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

政府近年積極推動數位轉型與創新動能,盼台灣能朝向「數位國家、智慧島嶼」前進。而數位產業之商業模式細膩多元,一部法案不僅難以同時規範電信、雲端、社群媒體、影音、電商、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業者,也將使每間公司的產品為遵於過於窄小的框架而變得類似。對於初起 步的台灣新創業者來說,更需步步為營深怕在非蓄意情況下誤觸法條而負擔高���罰鍰,監管法案的過早介入,將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之可能。再者,對比每日數位內容生產的數量與可能「觸法」的發生量,現行「按次」、「按件」計算的高額罰鍰,以及指示不明的透明度報告等過高的法遵成 本,都將壓垮台灣本土新創或是中型企業。是以建議《中介法》草案的設計應以鼓勵產業發展的精 神為主,輔以監管與法規,在法遵相關事項上,提供業者必要之溝通說明與協助。

四、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

《中介法》草案中指出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設立專責機構,協助業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快速 通知服務如傳遞行政處分書與法院的資訊限制令、強化使用者及數位中介服務從業人員資訊素養、 通訊傳播相關統計與研究等業務。為實踐法案精神與執法公平性,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之原則,建議邀集多方單位、產業專家或透過相關公協會 ,建立溝通平台,以實踐法案中強調包含多方利害關係人之協同自律,消弭專責機構落入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五、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

數位技術讓社群互動與相關商業服務得以跨越地域限制,法案所揭櫫的管理措施,將直接或間接地對於服務貿易,包括電子通信、個人紀錄與社群媒體服務等造成影響。隨著數位服務的競爭日趨 激烈,資料跨境的流通也提升為主權層次議題。亦即,若該法案要實施,必須能夠將法案所界定與 主張的力道,不論境內或境外公司都能一致對待,否則,僅是加重國內業者法遵成本,並無法解決實質治理問題。

六、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之平衡

歐盟於法規訂立及監管上向來嚴謹,自2015年起,以「數位單一市場」為概念,逐步漸進推動包括《資料治理法》(DGA)、《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資料法》(Data Act)、《數位服務 法》(DSA)與《數位市場法》(DMA)等相關法規,基於促進數位經濟之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之目標原則,尚有數個法案仍在歐盟境內與會員國及產業進行溝通協調中。然而,《中介法》草案在立法精神與內容規管缺乏歐盟漸進式推動的精神與方法,引發產業與民眾對立法用意之疑慮,冀望以一次性法案解決所謂問題,不僅使業者與政府相關單位都缺乏因應調整時間,讓法案執行無法到位 ,也易使得法案在缺乏朝野共識情況下,引發箝制言論自由之疑慮,帶來無法預見的商業運作與政治問題。故建議NCC應暫緩立法,邀集業界與社會各方利益相關者進行��分溝通,擬定符合社會期 待,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之法案。

責任編輯:Joanna
核稿編輯:Stre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