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虚拟数字人背后的法律隐忧

2024-06-18 15:43:57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虚拟数字人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文/本刊记者 韩丹东 本刊见习记者 刘旭雨

虚拟数字人有着相比真人无法替代的优点。(图 / VCG)

在科技浪潮汹涌的今天,虚拟数字人已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从娱乐、社交到商业领域,其影响日益深远。

网络上,各行各业的虚拟数字人越来越多,有的做直播带货、有的做娱乐表演、有的做文创广告、有的作公益宣传,还有的数字人参加演出电影或动漫。除了上述虚拟数字人之外,个人或家庭定制的虚拟数字人也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服务。比如,通过AI技术,让已故亲人以虚拟数字人的形式“复活”。

然而,随着虚拟数字人的普及,一些质疑声也开始出现:虚拟数字人是否会侵权,其背后是否存在法律隐忧?

数字人价格便宜优点众多

主播唐笑(化名)穿戴好动作捕捉设备,打开虚拟数字人软件,开启摄像头,直播画面中就出现了一个卡通形象。唐笑挥挥手:“大家晚上好,小唐又来直播啦。”屏幕中的卡通形象也跟着挥手,向观众问好。

唐笑介绍,这是她定制的虚拟主播,代替她进行直播,其只需要在后台和观众互动。“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我的真实情况,都只认识虚拟主播‘小唐’。”

据了解,这种虚拟数字人融合了3D建模、图形渲染、多模态生成等技术,但其背后离不开真人,在业内被称为“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

一名游戏开发从业者说,这种真人驱动型数字人,概括起来分为三大要素,一是数字人模型,二是动作捕捉设备,三是真人。定制这样的数字人仅需几千元,3D、2D、动漫、卡通、高保真……各种类型都能定制。“本质上来说,这种数字人就是在真人的基础上,套了一个数字人的‘壳’,动作和反应越逼真成本越高。”

“为什么没人相信,我是AI生成的数字人?”视频中一个男人一边做着俯卧撑,一边声称自己不是真人,而是技术合成的数字人。评论区中不乏用户评论,“看着和真人一样”“你要是不说,我还以为你是真人”。

另一条视频中,这名虚拟数字人展示了制作过程,只需在虚拟数字人生成软件中输入口播文案,再上传一段人像视频,点击“合成”,就能生成一个虚拟数字人。

不仅如此,该虚拟数字人还讲述了它的众多优点:不用吃饭、不用睡觉、一天可以产出100条短视频。

该虚拟数字人背后的制造者张先生说,这种虚拟数字人是依靠深度学习,凭借AI模型自力更生的“计算驱动型数字人”。这种虚拟数字人的适用范围更广,比如虚拟客服、虚拟主播、虚拟主持人等。在一些平台,用户仅需输入文本,就能获得一段由数字人播报的内容,价格比真人驱动型数字人更便宜。

记者注意到,随着“618”购物节的临近,许多购物直播间都换上了虚拟数字人主播,“她们”不仅能回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还能做到24小时不间断直播,广受消费者和商家的喜爱。

今年4月,由京东云言犀打造的“采销东哥”AI数字人开启直播首秀,同时亮相京东家电家居、京东超市采销直播间。京东云相关人士透露,“采销东哥”直播后引来大量品牌企业高层排队定制,目前团队也正加紧排产,保障品牌在今年“618”期间顺利开播。

从事短视频运营的赵女士告诉记者,普通直播雇真人主播成本较高,直播器材设备投入少则四五万元,而虚拟数字人主播不需要付出设备搭建成本、操作成本,除一台电脑和一名运营人员外没有其他投入。

赵女士还说,虚拟数字人主播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和需求,快速切换不同的形象、风格、语言等,并且可以随时上线,进行不间断的信息播报,持续提升品牌的曝光度,大大获取自然流量。

2023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要“创新数字人、虚拟空间开发工具组件,推动数字人制作便捷化、精细化、智能化,推广虚拟会议室、展厅、营业厅、社交空间等产品……培育一批知名数字人,打造数字人标杆产品和品牌。”

便利背后暗含隐忧

在应用中,虽然虚拟数字人有着相比真人无法替代的优点,但其在某些领域的应用也出现了不同声音。

日前,一些网络博主使用AI技术“复活”去世明星的做法备受争议。一些人利用去世明星生前影像,制作出虚拟数字人,并通过公开途径传播。对此,乔任梁、高以翔等多位明星的亲属相继网络喊话,要求下架有关视频,明星亲属直言:未征求亲属同意的AI“复活”是在“揭伤疤”。

不仅如此,记者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不少商家在提供AI“复活”服务,标价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其中,销量最多的是“创意AI复活亲人”。有的商家还表示,可以出售教程,售价1500元。

在短视频平台上,有创作者通过复活公众人物进行揽客。评论区有留言称,希望创作者能继续发布其他明星的AI视频,但也有人认为,AI“复活”的“数字人”应征得逝者家属同意后再发布。

除了AI复活逝者这种虚拟数字人,一些网友对虚拟主播、虚拟主持人的出现也持有不同观点,虚拟主播的言论对谁负责,出了问题消费者又该怎样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解释说,当前虚拟数字人生成平台中,平台在用户创建虚拟数字人时,一般会与用户协议确认数字人的版权归属。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归属哪方,推定虚拟数字人的实际使用享有著作权。“如果没有特别协议的规定的话呢,我认为应当是归数字人的使用者,而不是这个程序的开发者。”

对于涉及AI复活逝者,朱巍认为,这种数字人是跟人格权利密切相关的,未经别人允许,不能够随便编辑别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谢连杰认为,在侵权纠纷中,责任归属通常取决于具体情况。首先,若虚拟数字人的行为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承担主体通常是其背后的运营主体(如开发公司、内容制作者或使用者)。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在判断责任归属时,会考量虚拟数字人的具体类型(如真人驱动型或AI驱动型)、运营模式、内容监管措施等因素。例如,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法律责任通常由对应的真人承担;而AI驱动型的,则由运营商负责。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技术缺陷或第三方过错导致侵权,相关方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若他人或者运营主体对虚拟数字人进行了侵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正如杭州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涉���虚拟数字人构成美术作品。被告存在利用虚拟数字人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构成侵权,要向虚拟数字人的归属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等。

因此,明确虚拟数字人的操作规范、加强内容审核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责任追溯体系至关重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说,一般来说,如果是消费者进行维权时,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对性,首先由电子商务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因为代为操控AI数字人的经营者或者制造AI数字人的公司的原因导致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前两者进行追偿;特殊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起诉前三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地位要明确

虚拟数字人有何种法律地位,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谢连杰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虚拟数字人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资格通常限于传统的法律关系主体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就虚拟数字人而言,首先,虚拟数字人虽然具有人的特征,但是不能脱离虚拟技术设备而存在,无法摆脱人为的支配和控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认识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与具有生命和意志精神的自然人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成为像自然人一样独立地受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社会伦理等制度和秩序所约束的主体。其次,由于虚拟数字人的存在方式具有虚拟性和意志不自由,也不能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样具有实体的场所、人员和独立判断并作出自身意思表示的机关。总的来说,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表现形式,其法律后果归咎于背后的运营主体,即开发公司、使用企业或个人。例如,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虚拟数字人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不享有人格权,其法律责任由相关的运营主体承担。

但是,可以将虚拟数字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加以保护或约束。首先,虚拟数字人是一种由计算机按一定算法运行而生成的多领域技术集成产品,虽然它具有人的形象,有学习和思考能力,能接受外界刺激并做出反应,但其只能通过虚拟技术设备存在于互联网时空,不具有物理实体,不属于既有现实时空的任何一种生命形态;其次,虚拟数字人行为和意志高度不自由,可被发明人或控制人任意干预、选择和支配,正如戏台上的道具木头娃娃一样,可随意出现、表演或消失。因此,其本质上是一种同U盘、鼠标、山水画等一样的物品,只可充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于立法层面的规制,朱巍建议,当前主要是把一些伦理责任,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出现的可能侵权的一些特征的责任,包括平台责任的新型类别,通过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

谢连杰建议,立法上应明确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定义、分类标准,区分不同类型的虚拟数字人(如真人模拟、AI创造等),并据此设定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框架。立法也应考虑设立专门条款,界定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其作为创作工具、虚拟代言人的角色定位。

首先是版权与邻接权制度创新。针对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特殊性,可考虑在现有著作权法基础上,探索新的版权归属与许可制度,确保原创性内容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与技术进步。其次是强化监管与合规指导:出台具体的监管措施和行业指南,明确虚拟数字人运营的合规标准,包括内容审核机制、用户数据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减少侵权风险。同时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虚拟数字人运营的责任体系,细化虚拟数字人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及追责程序,明确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等各参与方的责任界限,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谢连杰还说,鉴于虚拟数字人可能涉及大量用户数据的处理,应加强数据保护法规,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用户信息。鼓励建立虚拟数字人应用的伦理审查机制,对新技术应用的社会影响进行预评估,确保技术发展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相协调。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6月上期


   编辑:周洁萌